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初2155号
原告:重庆龙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办事处新华街32号,现经营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智联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张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娟,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前秋,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亚馨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安平办事处天台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告:安顺市平坝区亚馨阁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安平办事处天台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重庆龙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亚馨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顺市平坝区亚馨阁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龙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龙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何 艳
审判员 邱翠雪
审判员 黄智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