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202民初3228号
原告:怀化强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德善***综合大市场3栋A面18-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Q4MAT0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沐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410419192。
被告:重庆龙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办事处新华街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33982312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世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311627946。
被告:***,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原告怀化强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龙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怀化强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强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龙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强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99元,减半收取1799.5元,由原告怀化强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