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202民初418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7月9日出生,住址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重庆龙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旧县街道办事处新华街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33982312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龙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