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52民初591号
原告:重庆建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桥南大道253号2幢2**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89149054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潼南区梓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龙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办事处新华街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33982312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建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龙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建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建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杙
书记员**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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