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百思特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龙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202民初433号 原告:湖南百思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坨院街道办事处板山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龙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办事处新华街3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世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世勤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湖南百思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龙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3年3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百思特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百思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5元,减半收取为2472.5元,由原告湖南百思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