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博大钢结构有限公司

***执行一案的复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临执复字第00014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翟洪民,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楼xx小区xx幢xx单元xx室。
申请执行人:洪洞县博大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翟洪民不服洪洞县人民法院(2013)洪执异字第201-02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法院查封的xx县xx楼xx小区xx幢xx单元xx室系还迁房,属于翟洪民所有。***在洪洞县堤村乡李村尚有院落一座,关爷楼文化小区的房屋并不是其唯一住房。裁定驳回了翟洪民的异议请求。
申请复议人翟洪民称:洪洞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2013)洪执异字第201-021号执行裁定。
本院认为:xx县xx楼xx小区xx幢xx单元xx室虽然登记在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但该房系还迁房,开发商已经交付给翟洪民实际占有居住,也出具了该房屋属于翟洪民所有的证据,因此洪洞县人民法院认定该房属于翟洪民的财产正确,本院应予以维持。洪洞县堤村乡李村的院落,村委会出具了两份内容不同的证明,虽不能认定属于翟洪民所有,但其对该院落也享有实际权利,同时***在洪洞县中小企业局尚有十间房屋,故其复议称执行标的物是唯一住房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翟洪民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