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博大钢结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洪洞县博大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该公司董事长)与被执行人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洪法执字第201-033号
申请执行人:洪洞县博大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翟洪民,男,1957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洪洞县城内
本院在执行洪洞县博大钢结构有限公司(***,该公司董事长)与翟洪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翟洪民有位于临汾市财神楼3号楼二单元204室的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位于临汾市财神楼3号楼二单元204室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