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恒基岩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太原理工恒基岩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阳煤集团碾沟煤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晋01执571号
我院在执行太原理工恒基岩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阳煤集团碾沟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20年11月16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2020年12月4日,被执行人到我院当庭领取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但到目前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我院已冻结,但无余额可供执行;无车辆、无房产信息。 3、我院于2020年12月8日线下调查,我院发现被执行人公司现处于停滞状态,无正常开采煤矿,公司现无直接负责人,提供不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执行人员现场拍照入卷。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山西阳煤集团碾沟煤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发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执行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各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阳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阳仲裁字[2020]第2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雄飞 审判员 张 康 审判员 杨天山
书记员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