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84民初3914号
原告:崇州市岷江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晨曦大道中段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李真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办事处龙都北路669号1栋1单元1-2层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告崇州市岷江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李真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成都李真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