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市岷江塑胶有限公司

崇州市岷江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184执20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崇州市岷江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申请执行人崇州市岷江塑胶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4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拥有号牌为川LR××××五十铃牌汽车一辆、号牌为川L8××××长安牌汽车一辆、号牌为川LC××××的长安汽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拥有号牌为川LR××××五十铃牌汽车一辆、号牌为川L8××××长安牌汽车一辆、号牌为川LC××××的长安汽车一辆。
如需续行查封,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