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市岷江塑胶有限公司

***、崇州市岷江塑胶有限公司等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84民监2号
监督机关: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崇州市岷江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晨曦大道中段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冯怡毅。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崇州市岷江塑胶有限公司、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6)川0184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书,向崇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崇检民监[2020]51018400004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易春艳
人民陪审员戢琼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宛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