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市岷江塑胶有限公司

崇州市岷江塑胶有限公司、遂宁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903民初2207号
原告:崇州市岷江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晨曦大道中段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716085214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510号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584242037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崇州市岷江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遂宁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崇州市岷江塑胶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崇州市岷江塑胶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崇州市岷江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20元,由崇州市岷江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