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市岷江塑胶有限公司

崇州市岷江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执20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崇州市岷江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奇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翔、刘娟,四川天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崇州市岷江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7日作出(2021)川0184执2031号的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贵F××**的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及贵F××**金杯牌汽车一辆。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履行计划,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贵F××**的北京现代牌汽车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贵F××**金杯牌汽车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杨文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智勇
书 记 员 曾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