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执25号
申请执行人:崇州市岷江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晨曦大道中段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1084716085214M。
法定代表人:赵奇耀。
被执行人:***,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崇州市岷江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川A×××××的波罗牌汽车、有车牌号为川A×××××的奥迪牌汽车、有车牌号为川A×××××的宝马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的波罗牌汽车,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的奥迪牌汽车,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的宝马牌汽车,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文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