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兴盛电梯有限公司

甘肃兴盛电梯有限公司、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1360号之一 原告:甘肃兴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476号宏运大厦181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力,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甘肃兴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甘肃兴盛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兴盛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兴盛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98元、保全费4169元,由原告甘肃兴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