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11民初3945号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财智中心1幢1—办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14144548。
负责人:孙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斌,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农林水务局,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南楼6层。
负责人:徐立虎,该局局长。
被告:合肥市包公园管理处,住所地合肥市芜湖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111783076473U。
法定代表人:赵路。
被告:合肥市香荷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包公园九狮广场配套公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64010799(1-1)。
法定代表人:徐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合肥市香荷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农林水务局、被告合肥市包公园管理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农林水务局、被告合肥市包公园管理处的起诉。
审判员 黄玮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