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2财保386号
申请人:陕西长岭纺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486078812,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高新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安徽省含山县顺天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772843809T,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运漕镇工业区(三台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长岭纺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含山县顺天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长岭纺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含山县顺天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009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长岭纺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含山县顺天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009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陕西长岭纺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媛
审 判 员 董 兵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成 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