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539号
申请人:陕西长岭纺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812,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通戈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590,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长岭纺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戈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2022)陕0302财保5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戈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申请人陕西长岭纺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了起诉,并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长岭纺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戈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3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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