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安丰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4执216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楼建平。
委托代理人周志刚,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国生。
被执行人上海安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严黎明。
申请人上海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安丰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4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上海安丰实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上海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1,950,000元,逾期返还工程保证金的违约金997,000元(至2018年8月31日止)、逾期返还工程保证金的违约金(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1,9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诉讼费22,416元。因被执行人上海安丰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上海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沪0114执21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上海安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唐 震






审 判 员


吴建良






审 判 员


周秋华






书 记 员


沈晓斌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