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格林西泰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格林西泰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12民初638号 原告:***,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山东格林西泰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68732508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格林西泰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