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12民初638号
原告:***,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山东格林西泰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68732508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格林西泰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