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5民初1102号
原告:黄才建,男,汉族,1987年1月5日出生,四川省内江市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成,系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正,男,汉族,1981年12月18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荣昌县。
被告: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南荣路169号6栋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MA62949K0U。
法定代表人:伍华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龙,系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会理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理县城关镇县府街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521325045X7。
法定代表人:李波,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唯全,系四川邓唯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攀枝花市攀西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泉福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郭家泉,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黄才建诉被告**正、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攀西水工程有限公司、会理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才建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攀西水工程有限公司、会理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才建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才建撤回对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攀西水工程有限公司、会理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64元,减半收取计1432元,已在(2020)川3425民初1102号调解书中约定,由被告**正负担。
审判员 余 香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范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