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5民初1103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5月2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成,系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正,男,汉族,1981年12月18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荣昌县。
被告: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南荣路169号6栋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MA62949K0U。
法定代表人:伍华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龙,系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会理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理县城关镇县府街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521325045X7。
法定代表人:李波,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唯全,系四川邓唯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攀枝花市攀西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泉福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郭家泉,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正、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攀西水工程有限公司、会理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攀西水工程有限公司、会理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攀西水工程有限公司、会理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40元,减半收取计1770元,已在(2020)川3425民初1103号调解书中约定,由被告**正负担。
审判员 余 香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范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