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执417号
移送执行单位: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攀西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泉福路19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本院移送执行攀枝花市攀西水工程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当事人应交未交诉讼费收取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川04民终61号民事判决书中应追缴的诉讼费由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行。
指定执行文书由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蒋 毅
审 判 员 刘 宝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梁 毅
书 记 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