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攀西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攀枝花市攀西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25民初1136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被告:攀枝花市攀西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攀枝花市攀西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