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恒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23财保21号
申请人:安徽恒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星河国际新域12#101号,统一信用代码:913403225532728076(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巩开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申请人安徽恒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固镇县人民法院(2020)皖0323执1004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案款142148元停止支付给**。申请人安徽恒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存储于中国工商银行蚌埠五河支行同等数额资金142148元(账号为13×××67)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固镇县人民法院(2020)皖0323执1004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案款142148元停止支付给**;
二、冻结安徽恒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存储于中国工商银行蚌埠五河支行同等数额资金142148元(账号为13×××67)。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231元,由安徽恒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