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恒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22执2427号

申请人: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4241353X。

法定代表人:袁保超

被执行人:安徽恒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星河国际新域**信用代码913403225532728076。

法定代表人:李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河县人民法院(2020)皖0322民初2006号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恒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案款人民币1773033.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璟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戴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