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22执2427号
申请人: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4241353X。
法定代表人:袁保超
被执行人:安徽恒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星河国际新域**信用代码913403225532728076。
法定代表人:李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河县人民法院(2020)皖0322民初2006号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恒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案款人民币1773033.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璟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戴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