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22执24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淝河北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4241353X。
法定代表人:袁保超。
被执行人:安徽恒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星河国际新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5532728076.
法定代表人:李静。
本院在执行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恒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322执24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璟玉
审判员 张淑婷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戴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