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23执10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被执行人:安徽恒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星河国际新城12#101号。
法定代表人:李静,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3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恒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拥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恒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09861元及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