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省水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502执25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合九新村集资房9#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K003Y。
负责人:关久树,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水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水湖镇吴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56809897U。
法定代表人:轩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502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水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共计79375.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宏兵
审判员  杨 冰
审判员  马从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花豫洁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