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02执16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申请执行人:***,女,194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申请执行人:**中,男,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200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申请执行人:***,女,199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水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8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省水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水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