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民初5294号
原告:***,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原告:**,女,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号,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启兵,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被告:***,女,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安徽健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中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南关桥东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68361633X6。
法定代表人:程思,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许启兵、***、第三人安徽中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垫付款1,160,899.00元并支付利息至全部垫付款还清之日止(自2016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依据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5月1日利息为261,562.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等。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26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两被告把其享有“安徽中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原告所有,双方同时约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甲方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原告在公司经营期间,先后发生五次被告经营期间的诉讼及执行案件,分别为左涛诉中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刘坤诉中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郭其健诉中胜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高成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朱小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先后被固镇县人民法院、肥东县人民法院及泗县人民法院扣划账户资金1,160,899.00元,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该垫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许启兵、***(甲方)与原告***、**(乙方)于2014年9月26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该协议第三条约定“本协议签订之前甲方经营期间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甲方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后,第三人安徽中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纠纷被相关法院强制执行,并从公司账户扣划相应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的规定,即便第三人安徽中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法院的强制执行利益受损,也应由公司行使追偿权。因此,***、**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其作为原告的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鸿新
人民陪审员  闫丙法
人民陪审员  何方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吴永胜
书 记 员  张 琼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