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安徽中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4民初2272号之二
原告:***,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晟伟,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壁县灵城难关桥东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68361633X6。
法定代表人:程思。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飞、张傲(实习),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皖1324民初227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中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的查封。
审判员 陈 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沙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