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安徽中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4民初2272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晟伟,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壁县灵城南关桥东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68361633X6。
法定代表人:程思。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飞、张傲(实习),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中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沙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