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民初6849号
原告:安徽中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南关桥东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68361633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被告:申世年,女,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原告安徽中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申世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帅
审 判 员 赵 芸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