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县建筑公司

某某、望江县建筑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827民初2791号
原告:***,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光发,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望江县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望江建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三孝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7467784097。
法定代表人:任理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群,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望江建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汪光发、被告望江建司诉讼代理人陈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资195000元[即拖欠6.5个月×15000元/月×2(含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差额工资)];2、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元(即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3、判令被告支付未缴纳社保损失7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被告系望江紫晶樾府项目的施工承包单位,2020年11月,原告经该项目实际施工人汪立中介绍到被告该项目工作,系施工员,约定工资15000元/月。自上班以来,原告工作积极,任劳任怨,被告开始几个月工资支付正常,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被告未支付工资。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办理社保。因被告违法尤其拖欠工资,不得已原告解除合同并申请了劳动仲裁,但仲裁结果明显错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望江建司辩称:原告与被告没有劳动关系。案涉项目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名义上是被告,实际承建的是汪立中个人,原告应该清楚该事实。2018年,该项目开始施工时是开发商望江世贸置业有限公司与汪立中直接对接的,被告参与这个工程是为了报备需要相关手续,实际施工是汪立中。从合同来说,原告也是汪立中直接聘请过来的,与被告没有任何对接;在原告进入工地后,他的工作只是服从汪立中的指挥安排,报酬的发放是被告公司账号转发原告,是代汪立中代发一部分,原告也不属于瓦工木工等,被告对原告没有工作指示的安排。该项目在2018年动工以来,建设单位陆续出现资金链问题,到了2020年5月份,就彻底导致该工程项目汪立中无法继续施工,到2020年6月1日正式全面停工,2020年10月15日望江世贸置业有限公司与汪立中签订协议,汪立中退出全面施工,由建设单位望江世贸置业有限公司直接接手后续的施工及承担债权债务,停工期间如果原告与他的雇主没有约定停工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这些工资不能确定到底是多少,即使是劳动关系,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劳动仲裁时出现了偏差,认定了劳动关系,给相应的劳动补偿都是不适当的,因为劳动仲裁期间,被告也没有认可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只是认为原告所要求的合理报酬,如果建设单位的拨款到位的话,被告仍然愿意代发,并不认可劳动关系。请求法庭驳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望江世贸置业有限公司系望江紫晶樾府项目工程的建设单位,被告望江建司系该工程名义上的施工承包单位,汪立中(案外人)原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告与汪立中就工资待遇等事宜协商一致后,到上述工地工作,担任施工员,期间,被告按照汪立中的要求代汪立中向原告支付报酬款。2021年5月31日,因建设单位资金链问题,被告向紫晶樾府项目部发出停工通知,要求紫晶樾府项目部停止施工。2021年9月8日,望江世贸置业有限公司向望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关于请求协调紫晶樾府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复工的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协调督促施工单位恢复项目施工。2021年10月15日,望江世贸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汪立中(乙方)签订《关于紫晶樾府项目未完工程的施工协议》,该协议载明,甲、乙双方就紫晶樾府项目的施工建设于2018年8月2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0年4月28日签订《补充协议》,包括所有承诺函;案涉工程至今未复工;未完工程的施工由甲方全面接手管理、组织施工,乙方不再参与和组织项目的各项管理,乙方原有现场管理人员在本协议签订后2日内退场完毕;本协议签订后,并不免除乙方(实际施工人)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工程完工后甲、乙双方于2018年8月2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0年4月2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同时解除……。随后,汪立中及其所雇请的原有现场管理人退场。
另,原告曾向望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望江建司支付工资195000元[即拖欠6.5个月×15000元/月×2(含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差额工资)];2、望江建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元(即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3、望江建司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补偿;4、望江建司支付误工费1500元。在仲裁过程中,原告当庭将第1项仲裁请求变更为望江建司支付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15日工资97500元(15000元/月×6.5个月)并放弃其他仲裁请求。2022年2月15日,望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22〕望劳人仲案字第24号仲裁裁决,裁决望江建司支付***工资17891元。***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前述所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法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本案中,被告仅为该工程名义上的承包人,与原告之间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工程名称为紫晶樾府项目部;案外人汪立中则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实际负责施工管理和承担经营风险;原告系与汪立中协商一致后到该工地工作,其报酬亦是由汪立中确定,被告仅仅为汪立中向原告代发过工资;原告亦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已建立劳动关系。2014年发布的《对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九条进一步释明的答复》中认为,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既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存在劳动关系。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原告主张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未缴纳社保损失是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因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予支持。至于原告所述的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15日期间工资,原告可依法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运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聂 侃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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