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182民初1848号
原告江苏华威特种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华威村。
法定代表人祝永安。
委托代理人耿龙国,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先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新华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9元,减半收取123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冷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