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91民初1206号
原告:武汉信安趋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13区10栋2单元1层4号。
法定代表人:娄智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船重工纵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西陵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林。
原告武汉信安趋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船重工纵横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的财产在700789.6元的限额内进行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中船重工纵横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789.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青春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蔡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