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金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海阳市金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687执6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海阳市金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宗谦,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阳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3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