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金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宫杰、海阳市金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3财保826号
申请人:宫杰,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威海市环翠区。
被申请人:海阳市金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区龙山街**。
法定代表人:于宗廉,经理。
被申请人:刘智斌,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24.96万元的范围内进行冻结。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的诉讼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24.96万元的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
案件申请费176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长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沙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