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米易县振兴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攀枝花市米易县振兴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案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421执恢1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米易县振兴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组织机构代码20460194-0。
法定代表人何山,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11)米易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现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米易县振兴建筑工程公司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1)米易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天明
审 判 员  郑从俊
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劲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