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米易县振兴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米易县振兴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421执恢1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3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米易县振兴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组织机构代码204601940。
法定代表人何山,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米易县人民法院(2011)米易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米易县振兴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1)米易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汪 波
执行员 刘天明
执行员 郑从俊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杨劲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