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421执恢22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米易县振兴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组织机构代码:20460194-0。
法定代表人:何山。
申请人***依据米易县人民法院(2012)米易民初字第279号调解书申请执行攀枝花市米易县振兴建筑工程公司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2)米易民初字第279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郑从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