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米易县振兴建筑工程公司

米易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民终1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米易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攀莲镇安宁路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321MB19397229。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松,云南天外天(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01060542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01060133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市米易县振兴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顺墙街1号,注册号:5104210000033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米易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因与被上诉人***、攀枝花市米易县振兴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21)川0421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导致认定案件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21)川0421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米易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5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 雷 审 判 员 李淑群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