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米易县振兴建筑工程公司

付饶申请执行何山、攀枝花市米易县振兴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421执恢220号
申请人:付饶,男,汉族,1980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
被执行人:何山,男,汉族,1963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米易县振兴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组织机构代码:20460194-0。
法定代表人:何山。
申请人***依据米易县人民法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291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何山、攀枝花市米易县振兴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291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