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联益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联益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民终1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联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县坂面镇大坪村大坪街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7194059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三明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现三元区)***高源工业区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583933M。 法定代表人:**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联益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三明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21)闽0403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关于福建联益建设有限公司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是否向福建省三明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催要工程款之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通知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21)闽0403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联益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8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廖 春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 艳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