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03财保130号之一
申请人沈阳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1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1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不予保全标的:不宜长期保存物品、易腐烂变质物品、季节性商品、鲜活物品、价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知识产权、公益法人为实现公益目的的财产、国家机关财政性资金及维持正常运转履行职责不可缺少的财产、公司股权、其他金融类有价证券、已经登记的预售或已售给第三人的商品房、为被保证人提供担保/保证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财产、专属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等)。
案件保全费4975元,由申请人沈阳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勇
法官助理 高雨蒙
书 记 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