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环境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营口市环境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营口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811民初1849号 原告:营口市XX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营口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市XX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口XX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营口市XX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70元,减半收取10335元,由原告营口市XX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