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环境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营口市环境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东港市永辉养殖场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802民初2200号
原告:营口市环境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体育馆南里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杰,营口市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港市永辉养殖场,住所地丹东市东港市合隆乡大楼房村岭东组。
经营者:马波,个体工商户。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市环境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港市永辉养殖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营口市环境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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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