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11民初1936号
原告:黑龙江恒源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北京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
原告黑龙江恒源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黑龙江恒源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恒源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恒源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黑龙江恒源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于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