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恒源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恒源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献民初字第1906号
原告***,男,1978年1月生,汉族,住献县。
被告黑龙江恒源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黑龙江恒源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4元,减半收取105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万玲玲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荣昊